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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暨香港绿色金融协会论坛22日在香港举行,香港绿色金融协会主席马骏就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问题在会间接受记者专访。马骏表示,今年香港绿色金融协会作为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的轮值主席单位,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协调大湾区现有机制和区内各地政府间的资源。因为很多绿色金融项目涉及跨境,而跨境标准互认是最典型的问题,需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解决。本次论坛上讨论比较多的话题是共同绿色分类目录(Common Ground Taxonomy,简称CGT)。马骏表示,CGT是中国和欧盟共同牵头,用两年时间编制的一套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可以为解决绿色金融标准互认问题提供基础。“地区间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评价方法和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差异会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障碍。如果各地的绿色金融标准不一致,进行跨境投资的主体就可能面临多重认证的额外成本和相关绿色标的不被认可的风险。”马骏说。“CGT是在欧盟和中国两套绿色分类方法的基础上产生,通过映射和比较分析两者的共性和差异,为绿色金融参与者提供参考标准,这向全球绿色定义标准趋同迈出了重要第一步。”马骏说,CGT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部门、公司、财务管理专业人士,应用领域涉及融资和投资活动、监管、披露和政策制定等。据马骏介绍,以往要在境内外同时发行绿债,需要两套认证,一套证明符合国内标准,另一套证明符合国际标准,而通过CGT贴标可以同时得到境内外市场的认可,这就降低了认证的成本,也能吸引到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在CGT应用方面,马骏说,通过央行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已鼓励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在对外发债时采用CGT,目前正计划通过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进行推广,帮助大湾区实体经济企业通过CGT获得国际绿色资本。在谈到全球各国的减碳计划时,马骏表示,当前有消息称欧洲放弃了碳中和目标,其实这是错误解读。“目前没有国家改变中长期的减碳目标,有的国家只不过是在短期内为了维护能源安全而做出调整。比如有些地方的煤电设施或者开采恢复运行或者增加产量,主要还是想要解决短期能源短缺问题以应对过冬。”马骏说,即便一些国家实现碳中和时出现变数,但总的趋势没有变化,所有绿色可持续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没有改变。马骏介绍,在亚洲,尤其是和中国相关的金融市场都比较认可CGT。斯里兰卡官方宣布的绿色金融标准把CGT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巴基斯坦最大的银行——哈比银行也在CGT基础上做了一个内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香港金管局也计划以CGT为核心组成部分打造香港自己的绿色金融界定标准。今年7月,广东出台了碳达峰行动方案,持续优化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合作,包括强化绿色金融合作发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和服务互认共认两方面。马骏认为,未来广东省每年的绿色融资量会达到万亿级别,按照去年的在港融资规模,预计会有一半的量放到香港,这将会有效拉动香港绿色金融市场。就如何推动香港成为大湾区绿色金融枢纽,马骏认为香港需要在多个方面发力:一是尽快在CGT基础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绿色界定标准体系;二是遵循可持续披露准则委员会的准则,进一步强化披露标准;三是在目前债券类和贷款类产品的基础上,推出更多股权类绿色产品,尤其是支持绿色科技的股权融资;四是加强激励机制,在绿色认证补贴基础上,可以考虑通过绿色基金板块去支持绿色的资管业;五是继续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培训。
绿色金融领域迎来一份重磅文件。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适用范围涵盖了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建设、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政策要求,旨在更好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首次提出银行保险机构要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最终实现碳中和。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指引》的发布将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按下“加速键”。 提升政策有效性 早在2012年,原银监会曾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提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之后发布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和《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级指标》等从定量和定性的维度对绿色信贷细化了相关要求。 兴业研究首席绿色金融分析师钱立华认为,新发布的《指引》与此前文件一脉相承,主要从绿色金融业务、风险、自身表现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指导,进一步拓宽了政策覆盖面,有助于提升绿色金融政策有效性。具体包括四方面:一是适用对象覆盖面从银行拓展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二是业务活动覆盖面从信贷活动拓宽到各类绿色金融业务,三是覆盖风险类别在环境、社会风险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纳入治理风险,四是风险的关注点也进一步拓展。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银保监会发布《指引》也与其他部门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形成呼应。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其中,“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被作为“十四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措施之一。 可见,《指引》不仅是一次行业监管的“升级”,更关系到服务保障好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兴业研究发布的研报显示,2022年一季度,绿色产业预期向好,产业预期指数维持在56%以上。“当前已出台一系列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文件,但银行保险机构在重视程度和执行效果上还存在差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建立具有规范性的绿色金融指引,有利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绿色金融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推动各项绿色金融政策落地见效。 《指引》要求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鼓励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 上述负责人表示,加大对绿色发展的支持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 开展全流程ESG监管 此次《指引》亮点之一是对风险覆盖的升级。《指引》中,覆盖风险类别在环境、社会风险基础上,纳入了治理风险。《指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仅要对客户本身的ESG风险进行评估,还需要重点关注客户的上下游承包商、供应商的ESG风险。 这也意味着监管层对该项风险的关注度正在提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天印认为,无论是短期性气候事件还是长期性影响,都会导致实体经济受损,进而将风险传导给金融机构。 具体风险传导途径包括:如果实体企业受到气候灾害影响,则运营成本增加,收入减少,利润相应减少,最终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表现恶化,偿付贷款的能力减弱,形成信用风险。同时,企业一旦长期受到气候灾害的影响,现金流变差,将导致企业估值减少,形成市场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实体资产损失增多,也将导致更多的保险索赔。 提升对ESG风险的关注,也是出于对我国能源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考虑。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在《指引》实施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科学把握金融服务的节奏和力度,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在积极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严格按照各行业、各地区碳达峰时间表和路线图,平稳有序调整优化投融资结构,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 对此,《指引》提出具体举措,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当前,ESG已成为国际通行的投融资理念,也是绿色金融管理的一个重要支柱。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保险机构要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要求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在支持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同时,银行保险机构也应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优化产品和服务 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本外币的绿色贷款余额已经接近1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位。2021年,中国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6000亿元,同比增长了180%,余额达到了1.1万亿元。 与此同时,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单一的问题亟待解决,绿色金融产品的“篮子”亟待丰富。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近期撰文指出,应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系统化金融支持。比如,强化绿色金融基础性制度安排、逐步建立可靠高效的碳定价体系和丰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此次《指引》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的底线,也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更好地开展创新。《指引》还提到,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汪惠青认为,在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需要更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响应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需求。比如,新能源行业企业数量大、规模多样、覆盖产业广,融资需求和融资瓶颈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积极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创新推出“风电行业补贴确权贷款”“个人助农光伏贷”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未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还需要进一步创新产品和服务,持续增加有效金融供给。 从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截至2021年底,6家国有大型银行的绿色贷款余额总和达8.7万亿元,其中,工商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2.48万亿元,为各家最高。据悉,近年来工商银行在产品体系方面也有不少创新,如2021年成功发行全球多币种“碳中和”主题境外绿色债券,境内1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作为首批开展“碳中和”债券投融资业务的银行之一,2021年主承销“碳中和”债券23只;同时,积极创新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并推出了ESG主题基金、“碳中和”资产配置指数以及绿色金融主题的理财产品等。 保险公司方面,中国平安作为行业龙头,2021年在绿色金融业务中就作出公开承诺,未来绿色投资规模每年增速不低于20%,绿色保险保费每年增速不低于70%,绿色信贷余额每年增速不低于20%。到2025年力争实现投资+信贷规模4000亿元、绿色保险保费总额2500亿元的总体目标。 绿色金融投入的领域期限较长,可能投资回报期是10年至30年,而传统信贷通常较长的也只有三五年。此次《指引》的覆盖机构包括了保险金融机构,将有助于发挥银行保险两者的协同效应。在业内看来,显而易见的是,险资与绿色金融投资更为匹配,因为险资的期限比较长。将绿色险资和绿色信贷搭配起来,无疑有助于解决绿色金融长期以来期限错配的问题。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和对外披露绿色金融相关情况。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 第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范围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业务以及服务创新,开发相关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为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和服务,推动保险客户提高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意识,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和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渐进有序减少碳足迹,最终实现运营的碳中和。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数据的治理,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声明和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违约时的救济条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和投资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直至终止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时,应当督促客户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对拟授信和投资的境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发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生态、环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国际惯例或准则,确保对项目的管理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活动进行鉴证、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向银行保险机构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调整完善信贷和投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情况,明确相关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 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会员单位定期进行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评价,开展绿色金融教育培训、交流研讨、调查研究、推荐专业人才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年内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绿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为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并做好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约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reenfinance@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邮编:100800)(在信封上注明“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 附件1:关于印发《银行业存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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